| 序号 | 类别 | 政策依据 | 政策主要内容 | 享受政策对象 | 补助标准 | 受理部门 | 申请所需资料 | 咨询电话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闽民规〔2023〕8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人员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 | 城乡低保对象 | 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目前,城乡低保标准为806元/月·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9-7828036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城乡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公布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月发放。目前,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在1238元/月、半护理1522元/月、全护理1806元/月,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1486元/月、半护理2136元/月、全护理3016元/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9-7828036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3 | 临时救助 | 《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规〔2022〕4号)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 临时救助金额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医疗、教育等支出情况,分类分档救助,单次救助最高金额30000元。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按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 元(含)以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9-7828036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4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2.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等救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 |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99-7828036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5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 | 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 |
县级民政部门 | 经评估后,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 民政局养老股0599-7839833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6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孤儿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 按照当年度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月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7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2〕422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的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 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 按照我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执行。 | 县级民政部门 | 1.《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表》; 2.感染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监测报告单,HIV抗体监测呈阳性)。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南平市民政局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南民〔2019〕99 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对象 | 按照当年度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月发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监护人身份证 5.监护人户口簿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父母双方)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9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童〔2025〕69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及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 年满18周岁前孤儿前被认定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及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10 | 残疾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 )、南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民明电〔2019〕3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主要是0至18周岁所有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校 就读的孤儿。项目资助范围是孤儿年度医疗康复费用的自负部分(即相关费用的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赠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 0至18周岁所有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以后仍在校 就读的孤儿。 |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自付部分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收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5.体检费用。孤儿体检费用每2年资助1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
县级民政部门 |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4.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1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残疾人证; (四)银行卡; (五)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或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六)委托书,如需要代办时提供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具有顺昌县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5元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1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5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5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残疾人证; (四)银行卡; (六)委托书,如需要代办时提供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0599-7839800 双溪街道民政办0599-7839665 元坑镇民政办0599-6070980 洋口镇民政办0599-7613045 郑坊镇民政办0599-7593693 建西镇民政办0599-7653838 大干镇民政办0599-7543813 大历镇民政办0599-6078503 埔上镇民政办0599-6078807 岚下乡民政办0599-7673086 洋墩乡民政办0599-7563689 高阳乡民政办0599-7683761 仁寿镇民政办0599-7573269 |
| 13 | 医疗救助 | 1.《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16号) 2.南平市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医保〔2023〕5号) 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6年度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南医保〔2026〕11号) |
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1.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2.实行医疗救助保障。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南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即:2026年3801.1元),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南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即:2026年9502.75元)。 (2)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 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 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统一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不低于南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2026年38011元)。 |
医保经办部门 | 1. 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持医保卡或电子医保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2.医疗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救助对象按照我省政务服务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有关规范提供所需材料。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认定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等原因导致医疗救助费用未能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提供《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申请手工报销。 3.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每月15日前,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将预警监测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反馈至统计医保经办机构,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 |
0599-7853772或0599-7853773 |
| 14 | 基本医疗保险 | 1.《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16号) 2.《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180号) |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 |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
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当年南平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 医保经办部门及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相应救助对象认定职能部门、财政部门。 | 本项政策享受对象身份认定,由各社会救助部门认定。 | 0599-7853772或0599-7853773 |
| 15 | 教育救助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4〕3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 |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残疾、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或优抚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所属学段相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 原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残疾、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或优抚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①在公办幼儿园和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就读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幼儿、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每年2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每年1000元。 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含新华字典)、免费住宿、免费提供作业本;对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发放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建档立卡脱贫户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学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脱贫户和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每年1000元(实际午餐次数×5元)。 ③普通高中阶段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顺昌一中每人每年1800元 顺昌二中每人每年1600元 顺昌金桥学校每人每年1600元。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学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享受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④中职教育阶段实行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国家助学金分两档执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含特困人员)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学生、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每生每年33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⑤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多元化资助政策,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 |
对象所在学校 〔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金贷款受理部门为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 |
一档对象由学校通过“福建省智慧资助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比对或查询,再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特别困难学生,二档对象(除义教外)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按量化评估和学校调查认定等综合评定,再对应所属学段资助政策给予相应资助。 | 0599-7830723 |
| 16 | 公共租赁住房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的通知(顺政办〔2018〕86号) | 符合户籍、家庭财产、收入、房产、车辆等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 1、廉租房: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区)城镇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公租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居民证持有人等。 |
1. 低保 / 廉租对象:执行廉租优惠租金;未配租可申领租赁补贴;2. 低收入保障家庭:基准租金实施梯度减免;3.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核定公租房基准租金缴费;4. 收入超标后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租金收取,期满退出保障。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顺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监管);支持个人自主申请、单位集中申报,线上闽政通同步受理。 | 保障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社保缴存证明;不动产查询材料;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外来务工 / 新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优待人群提供对应资格证明;收款银行卡。 | 0599-7852176 |
| 17 | 住房租赁补贴 | 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顺昌县财政局关于公布顺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细则的请示顺建城〔2023〕35号 | 顺昌县城区经申请审核确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保障条件,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 | (一)面积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家庭最高保障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根据顺昌县城区公租房小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023-2025年度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x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x补贴系数。 (三)补贴系数: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城市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两类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差别化补贴,收入资产限额标准依照《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的通知》(顺政办〔2018〕86号)执行,具体补贴系数为: 1.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0。 2.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5。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 |
制式申请表格、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家庭收入财产证明 就业相关材料(外来务工、新就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 优待身份佐证材料(低保、残疾、优抚等,符合条件按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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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租金减免 |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价服〔2015〕141号) | 可以申请租金全免、租金半免的条件、禁止情形、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内容 | 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当年年审通过的实物配租对象 | 减免标准: (一)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残疾的,按残疾等级的相应比例降低房屋租金标准:重度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单人患有多重残疾(指同一人患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中度残疾(三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25%,轻度残疾(四级及四级以下等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20%。 (二)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烈属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 (三)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5类重大疾病的人员,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 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同时具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标准降低比例可累计,直至其家庭应缴交的租金标准降为零。 |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顺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监管);支持个人自主申请、单位集中申报,线上闽政通同步受理。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租房租赁合同; 困难身份佐证材料(对应情形择一提供): 低保 / 特困: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明; 烈属、残疾军人:优抚证、残疾军人证; 重大疾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佐证; 诚信承诺书、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补充:完整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材料(配租前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表、婚姻证明、不动产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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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农村危房改造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村﹝2021﹞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4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唯一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住房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通过采用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隐患。 |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 | 2026年补助标准如下: 修缮加固:一般县每户补助1.9万元,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户补助2万元;新建:一般县每户补助3.5万元,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户补助3.6万元。 |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唯一证明,农村低收入群体证明,住房安全鉴定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 0599-8768392 |
| 20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我省人社部门备案核发)的.可在证书发证日期12个月内申请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下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有进行求职登记)或仍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劳务协议),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列入补贴对象。 | 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500元。属于我市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30%。六类人员上浮20%,补贴标准上浮就高原则。 | 县级人社部门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
0599-7822017 |
| 2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 第十一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 | 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县级人社部门 |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窗口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医疗保险费票据》、(本人)已开通银联功能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账号复印件等材料 | 0599-7822017 |
| 22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已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四)特困人员毕业生; (五)残疾毕业生;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本学历在读期间获得)。 |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 南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就业网(网址:https://www.fj99.org.cn/bys/),从“毕业生就业专区-一次性求职补贴”进行网上申请。 | 0599-8858560 |
| 23 | 自然灾害救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9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27号 ) 4.《南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政办〔2025〕18号) |
对顺昌县辖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活的受灾群众按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农村住房一般修缮和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等进行分类救助。 | 顺昌县辖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活的受灾群众 | 在省、市、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情况下: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根据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情况落实救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3.农村住房灾后一般修缮补助:根据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情况落实救助。 4.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 5.冬春生活救助:根据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情况落实救助。 6.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7.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情况落实救助。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以户为单位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0599-7826110 |
| 24 | 疾病应急救助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南卫〔2017〕90号) |
确保急危重伤、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 1.急危重伤病种 2.身份不明患者 3.无力支付患者 | . | 卫健局 | (一)申请表:《南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二)患者身份确认:《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三)医疗费用清单。患者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要完整清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病历资料。门诊病人需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需提供长短医嘱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医院账号。救治医疗机构的银行账号信息完整无误。 |
0599-78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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